振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表厂沟D区—1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决定的公告
振政发〔2023〕20号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丹政发〔2015〕20号《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振兴区人民政府作出实施表厂沟D区—1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振政发〔2023〕1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表厂沟D区—1地块位于盛世检车线(含)北侧局部,详见拟收储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
振兴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振兴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为征收部门,振兴区花园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工作具体实施单位。
四、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表厂沟D区—1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现场办公室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表厂沟表厂西路征收现场办公室,联系电话:18242560200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征收决定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丹东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
振兴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