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振兴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的通告
振政发〔20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陵园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烈士陵园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振兴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现予以公布。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振兴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

2.丹东市振兴区(花园)烈士陵园现场勘测图

3.丹东市振兴区瓦房烈士陵园现场勘测图

振兴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振兴区烈士陵园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振兴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陵园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烈士陵园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一)振兴区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街道花园村

保护管理单位:振兴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建设及改扩建时间:始建于1950年,1994年重建。

保护范围:保护宗地图界内。

建设控制地带:陵园周边,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修建与烈士纪念保护环境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二)振兴区瓦房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道瓦房村

保护管理单位:振兴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建设及改扩建时间:始建于1950年,2013年重建。

保护范围:保护宗地图界内。

建设控制地带:陵园周边,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修建与烈士纪念保护环境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二、保护工作要求

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陵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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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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